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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562号

刘某与蒲某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蒲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56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蒲某,刘某申请蒲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8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蒲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张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永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