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56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蒲某,刘某申请蒲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8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蒲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张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永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