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634号申请执行人陈春宏。委托代理人朱玲玲(特别授权),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文亮。被执行人王向阳。本院在执行陈春宏与刘文亮、王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殷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