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恢325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清,男,195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张丽英,女,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刘国清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丽英银行账户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扣划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 伟
审 判 员 尹亚军
代理
审判员 钟 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
书记员张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