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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恢325号

刘国清与张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国清,张丽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恢325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清,男,195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张丽英,女,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刘国清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丽英银行账户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扣划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 伟

审 判 员  尹亚军

代理

审判员  钟 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

书记员张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