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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民初642号

刘子明与刘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子明,刘西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642号原告刘子明,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明刚(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西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明与被告刘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子明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子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殷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