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642号原告刘子明,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明刚(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西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明与被告刘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子明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子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殷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