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曹永祥,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吕锋,男,汉族,1983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永祥与被执行人吕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吕锋于2016年8月14日给付申请人现金10000.00元,其余部分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经申请人曹永祥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525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到期后吕锋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曹永祥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判员长 河
审 判 员 宝银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庆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