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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6928号

浙XX丽特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与杨玉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XX丽特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杨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6928号

原告:浙XX丽特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开元北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吕东升。

委托代理人:虞景勇,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玉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丽特针织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玉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丽特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XX丽特针织袜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丽特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4元,由原告浙XX丽特针织袜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王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