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6928号
原告:浙XX丽特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开元北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吕东升。
委托代理人:虞景勇,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玉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丽特针织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玉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丽特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XX丽特针织袜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丽特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4元,由原告浙XX丽特针织袜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王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