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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45号

郭静波与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李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静波,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李延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45号原告郭静波,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巨野县。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住巨野县。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延春,男,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原告郭静波诉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李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静波撤回对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李延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庆华

审 判 员  郑守华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谭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