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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7民初1541号

曹耀、曹雨等与曹德辉、曹德本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耀,曹雨,曹德辉,曹德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1541号

原告:曹耀。

原告:曹雨。原告暨曹耀、曹雨的

法定代理人:饶美。

被告:曹德辉。

被告:曹德本。

原告饶美、曹耀、曹雨与被告曹德辉、曹德本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饶美、曹耀、曹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永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珍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