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1541号
原告:曹耀。
原告:曹雨。原告暨曹耀、曹雨的
法定代理人:饶美。
被告:曹德辉。
被告:曹德本。
原告饶美、曹耀、曹雨与被告曹德辉、曹德本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饶美、曹耀、曹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永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珍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