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5民初929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被告补偿原告60000元;3、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两枚金戒指。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5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于1996年10月17日生育婚生子朱某甲。2014年底,被告经常以原告对婚姻不忠为由与原告吵闹,夺走原告手上的二枚金戒指,赶原告出门。2015年2月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2011年,原、被告在被告妹妹的物流公司共同投资了18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予60,000元作为原告对家务和投资分红的补偿。此外,婚后曾共同出资建有二层农村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朱某某答辩称,承认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二枚金戒指是他拿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还给对方,自己没有其他财产,也不可能补偿对方。现在所住房屋是父母建的,陈某某、朱某某没有出资。欠姐姐140,000元,是夫妻共同债务。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某某、朱某某于1995年12月21日在福州市郊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6年10月17日生育儿子朱某甲(已成年)。2014年开始,双方争吵后分居致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共同财产金戒指二枚现由朱某某保管。以上事实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且有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陈某某主张的婚后曾共同出资建房和朱某某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陈某某起诉离婚,朱某某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金戒指二枚属于陈某某个人饰品,宜判归陈某某所有。陈某某主张的60,000元补偿,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陈某某与朱某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金戒指二枚归陈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云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广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