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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恢286号

苏益中与俞连观、沈雪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益中,俞连观,沈雪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恢286号申请执行人苏益中。被执行人俞连观。被执行人沈雪勤。

原告苏益中与被告俞连观、沈雪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俞连观和被告沈雪勤共同给付原告苏益中货款7544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1344元,由被告俞连观和沈雪勤共同负担,两被告负担部分原告苏益中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俞连观和沈雪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苏益中。司法鉴定费6300元,由被告俞连观负担。至期,因被告俞连观、沈雪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益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65840元,执行费1005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俞连观、沈雪勤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苏益中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俞连观司法拘留十五日。本院委托苏州天永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俞连观存放于申请执行人苏益中处的羊毛衫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羊毛衫市值为133646元。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俞连观存放于申请执行人苏益中处的羊毛衫。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6年7月20日10时至2016年7月20日22时止(延时除外)以133646元为底价对涉案羊毛衫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6年7月27日10时至2016年7月27日22时止(延时除外)以106917元为底价对涉案羊毛衫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苏益中愿意以106917元的价额接受该批羊毛衫抵债。本院将被执行人俞连观、沈雪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房产管理处、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吴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俞连观、沈雪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益中也未提供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资产评估报告、拍卖公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俞连观、沈雪勤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长安

审判员  庾勤泉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 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