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住所地为平罗县城人民西路恒产家和春天。
法定代表人:马静。被执行人袁存玺,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现住平罗县星海花园小区。被执行人张淑花,女,汉族,出生于1968年1,现住平罗县星海花园小区。被执行人袁淑萍,女,汉族,出生于1975年,现住平罗县恒产家和春天小区。被执行人张会军,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现住平罗县恒产家和春天小区。被执行人吴忠贵,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现住平罗县恒产家和春天小区。被执行人陈玉玲,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现住平罗县恒产家和春天小区。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申请执行袁存玺、张淑花、袁淑萍、张会军、吴忠贵、陈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平罗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平证执字第648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依据(2014)平证执字第648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30.3981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标的273543元,未执行标的30438元。执行费446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现通过司法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证执字第648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各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吴晓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振雄附: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机构通报。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