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3执682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陈光仔、俞道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陈光仔,俞道萍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1、4层。代表人:赖添华。

委托代理人:翁道华,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光仔,男,汉族,1963年7月26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俞道萍,女,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陈光仔、俞道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以及闽侯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未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旭东

审 判 员  钱苏闽

代理

审判员  陈维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闽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