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08**民初2809号原告苏某某,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宋建勋,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福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令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