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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9349号之十二

洛阳聚能工贸有限公司与杭州葛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洛阳聚能工贸有限公司,杭州葛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9349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洛阳聚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张晓成。被执行人杭州葛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葛淼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裕鼎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葛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福田汽车一辆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葛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福田汽车一辆[内容详见裕鼎二手车2016第03-12号旧机动车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