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4509号
原告:任银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余,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银林与被告高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任银林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银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银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任银林负担。
审判员 唐恒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凡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