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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4509号

原告任银林与被告高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银林,高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4509号

原告:任银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余,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银林与被告高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任银林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银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银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任银林负担。

审判员  唐恒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凡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