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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02执97号

曾某某申请执行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某某,唐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02执97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农民,住临沧市云县。被执行人唐某某,男,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112929元,应交纳执行费1594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唐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的工程款109523元未受偿、执行费1594元已交纳。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施应群执行员  李小军执行员  李有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钦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