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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矿执字第00168号

李某与赵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矿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赵某,石家庄工业泵厂铸造分厂职工。本院在执行李某与赵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即(2014)矿民一初字第0045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某应付申请执行人李某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赡养费2610元。被执行人赵某已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至此该案本次申请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矿民一初字第0045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赡养费本次申请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小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