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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财保205号

佛山市南海希世枫冷冻设备厂(普通合伙)与北京华意特浓商贸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希世枫冷冻设备厂,北京华意特浓商贸有限公司,河北九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205号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希世枫冷冻设备厂(普通合伙),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一期和桂中路11号的厂房。执行事务合伙人袁海平,厂长。委托代理人廖嘉俊,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勇,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华意特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222楼B-1705。法定代表人董新来。被申请人河北九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77号南楼413室。法定代表人KIMSUNGOAN(金善官)。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希世枫冷冻设备厂(普通合伙)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意特浓商贸有限公司、河北九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285万元。中国华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足额开具担保函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希世枫冷冻设备厂(普通合伙)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希世枫冷冻设备厂(普通合伙)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意特浓商贸有限公司、河北九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二百八十五万元。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希世枫冷冻设备厂(普通合伙)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智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