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2执2884之一号

曹金久与朱友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金久,朱友亮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88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曹金久,居民。被执行人朱友亮,居民。本院在执行曹金久与朱友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土地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