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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2870号

冯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870号原告冯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洛。被告刘某,年龄不详。

原告冯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冯某于2016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朱爱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涵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