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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况学成况建军与被执行人况建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况学成,况建军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况学成,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被执行人:况建军,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况学成况建军与被执行人况建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况建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出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成林

审 判 员  陈勇锋助理

审判员  邱立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志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