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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执600号

陈国华与章槐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国华,章槐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华。

被执行人:章槐林。申请执行人陈国华与被执行人章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浙0624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章槐林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6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华

审判员  潘志平

审判员  陈金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