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民初3486号
原告:郭永藏。
委托代理人:周纬国、钱明,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锐。
被告:林瑞怡。
原告郭永藏与被告陈锐、林瑞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陈锐、林瑞怡共同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陈锐、林瑞怡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1月4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3月31日协议离婚。2015年3月19日,被告陈锐向原告郭永藏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至本案原告起诉之日被告陈锐、林瑞怡未偿还上述借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陈锐、林瑞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永藏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0元,由陈锐、林瑞怡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745元,至迟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汇款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陈钦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