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3民初81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依法由
审判员南烨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南烨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