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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民初811号

杨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3民初81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依法由

审判员南烨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南烨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