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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545号

陈锦玲与隋建华、李福明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锦玲,隋建华,李福明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545号申请执行人陈锦玲,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隋建华,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福明,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锦玲与被执行人隋建华、李福明债权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400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隋建华、李福明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庄志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