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京0114民初11033号原告何×与被告胡×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何×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传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缘钰 来源:
何淑娥诉胡博扬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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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京0114民初11033号原告何×与被告胡×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何×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传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缘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