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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1033号

何淑娥诉胡博扬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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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京0114民初11033号原告何×与被告胡×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何×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传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缘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