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6)湘0522执恢24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帆与被执行人刘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帆依据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陈勇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炳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申请执行人张帆与被执行人刘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束通知书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6)湘0522执恢24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帆与被执行人刘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帆依据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陈勇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炳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