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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382号

杨稳与贺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稳,贺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382号申请执行人杨稳,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打工,宁夏西吉县。被执行人贺成,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杨稳申请执行贺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国土资源局部门,被执行人贺成名下房屋一套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房子有抵押)。被执行人贺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6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3364元,执行费1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晓伟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程亚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伍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