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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恢4号

申请人张春英与被执行人李志贤财产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春英,李志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恢4号申请人张春英被执行人李志贤申请人张春英与被执行人李志贤财产刑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1)宽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宽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猛

审判员 张 宁

审判员 李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鼎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