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58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芝。被执行人杨光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1执583号之四裁定书,于2016年08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光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光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光伟在中国工商银行16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 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晓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