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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大新乡田冲村村委会与被执行人邓上生、詹小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邵县大新乡田冲村村委会,邓上生,詹小玲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大新乡田冲村村委会,住所地新邵县。

负责人:张攸平,系该村村主任。

被执行人:邓上生,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被执行人:詹小玲,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大新乡田冲村村委会与被执行人邓上生、詹小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邓上生、詹小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成林

审 判 员  陈勇锋助理

审判员  邱立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志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