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520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马汉江。
被执行人:郑学军。申请执行人马汉江与被执行人郑学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汉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归还借款3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留被执行人郑学军在嵊州市南山水库管理局的工资等收入。另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案目前暂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财 江
审 判 员 何 红 兵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期超(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