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81执1325号

王德高与汪勤富、郑林梅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德高,汪勤富,郑林梅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325号

申请执行人:王德高。

被执行人:汪勤富。

被执行人:郑林梅。王立友与汪勤富、郑林梅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0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立友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10718元及其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勤富、郑林梅原系夫妻,俩人于2013年7月24日离婚,汪勤富外出下落不明。郑林梅在实验中学教书,独自抚养一小孩,俩被执行人欠债较多,其名下的房屋已出卖还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解,申请执行人王立友与被执行人郑林梅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81执13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徐善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郑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