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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1185号

郑盛端与姜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盛端,姜桂荣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郑盛端,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能源集团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干部,住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9号阳光乌山西苑二区2座1204单元。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68********。被执行人姜桂荣,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永安市。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郑盛端与被执行人姜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6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盛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82898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姜桂荣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姜桂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姜桂荣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在本执行期限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福亮

审判员  陈国延

审判员  朱荣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慧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