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字1163号移送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孙芳华,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怀远县龙亢镇邵圩村孙庄244号。本院在执行孙芳华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孙芳华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陶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