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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字1163号

孙芳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芳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字1163号移送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孙芳华,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怀远县龙亢镇邵圩村孙庄244号。本院在执行孙芳华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孙芳华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陶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