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1885号原告胡志强,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告胡晓华,女,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志鑫,广西坤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敏,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陈洁,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强、胡晓华诉被告金敏、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强、胡晓华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志强、胡晓华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金敏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胡志强、胡晓华对被告金敏起诉。本案受理费待判决时再确定。
审判员 邝鑫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宁 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