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902民初1885号

胡志强、胡晓华等与金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志强,胡晓华,金敏,陈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1885号原告胡志强,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告胡晓华,女,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志鑫,广西坤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敏,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陈洁,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强、胡晓华诉被告金敏、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强、胡晓华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志强、胡晓华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金敏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胡志强、胡晓华对被告金敏起诉。本案受理费待判决时再确定。

审判员  邝鑫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宁 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