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黄能云,女,194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申请执行人:肖导群,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申请执行人:肖善群,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被执行人:肖小容,女,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能云、肖导群、肖善群与被执行人肖小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肖小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成林
审 判 员 陈勇锋助理
审判员 邱立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