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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1民初2494号

阿荣旗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鲍大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阿荣旗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鲍大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2494号原告阿荣旗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法定代表人董月会,职务董事长。被告鲍大海,男,成年,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

原告阿荣旗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鲍大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鲍大海给付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违约金共计2855元。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6年8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阿荣旗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荣旗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郭金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娜仁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