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2执115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庄磊、杜小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庄磊,杜小波,薛道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负责人葛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庄磊,居民。被执行人杜小波,居民。被执行人薛道华,居民。本院在执行建行邳州支行与庄磊、杜小波、薛道华借贷纠纷一案中,传被执行人庄磊、杜小波、薛道华到庭,但并未到庭。查明被执行人洪成露、娄迪迪、徐州万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庄磊、杜小波、薛道华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在银行暂无存款。对被执行人庄磊、杜小波、薛道华有设置抵押房产一处,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应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盖克祥执行员 丁胜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