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399号
申请执行人:杨丽燕。
被执行人:赖敏竑。
被执行人:方雪文。杨丽燕与赖敏竑、方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丽燕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000000元及其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赖敏竑、方雪文系夫妻,俩人已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经本院系统查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金融理财、股权、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81执13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徐善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郑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