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9民初396号
原告:慕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建清(系慕某某之父),汉族,农民。
被告:白某某,女,汉族,个体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波,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慕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慕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慕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方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