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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9民初396号

慕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慕某某,白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9民初396号

原告:慕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建清(系慕某某之父),汉族,农民。

被告:白某某,女,汉族,个体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波,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慕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慕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慕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方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