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7083号原告重庆金卓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童善桥村1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145486XU。法定代表人黄晋成,系该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莫治斌,男,重庆金卓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正街2-50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宏,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卓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卓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卓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重庆金卓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卓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交纳1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金卓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洪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