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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2095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2095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商处理完毕。

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审判员  林聚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