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2095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商处理完毕。
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审判员 林聚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芳 搜索“”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2095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商处理完毕。
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审判员 林聚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