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1519号申请执行人魏彦卿,居民。被执行人张伟伟,居民。本院在执行魏彦卿与张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张伟伟在房产、车管部门无房产、车辆登记,在银行暂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盖克祥执行员 丁胜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