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02民初576号

安康市汉滨区融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仲波、张丽、安康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融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仲波,张丽,安康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576号原告安康市汉滨区融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安康市汉滨区巴山西路。法定代表人马福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念阳,系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烨,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仲波,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9月2日,住安康市汉滨区。被告张丽,女,汉族,出生于1983年10月1日,住址同上。系被告王仲波之妻。被告安康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安康市文昌路。法定代表人黄绪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汉滨区融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达公司”)与被告王仲波、张丽、安康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融达公司以被告王仲波已经清偿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融达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仲波、张丽、安康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融达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贺茂芳

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