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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唐美群与被执行人魏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美群,魏众强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唐美群,女,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被执行人:魏众强,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美群与被执行人魏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魏众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成林

审 判 员  陈勇锋助理

审判员  邱立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