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4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申请执行人:刘太友,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江阳区。
被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王氏新生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有,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太友与被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王氏新生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王氏新生装饰有限公司价值4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薛 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金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