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被执行人谢永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与谢永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永槐暂无可供执行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民终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宾
审判员 邵 雄
审判员 向 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