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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催2号

申请人武汉盛世时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武汉盛世时代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06民催2号申请人武汉盛世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设点武昌区和平大道***号融侨华府1-1-8-2。法定代表人刘文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盛世时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申请人武汉盛世时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9日、票号为3020005325647402、金额为人民币玖万元整、出票人为襄阳福达东康曲轴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武汉盛世时代贸易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29日,支付行为中信银行襄樊分行账务中心,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武汉盛世时代贸易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宁丽敏

人民陪审员  方 怡

人民陪审员  马 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