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06民催2号申请人武汉盛世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设点武昌区和平大道***号融侨华府1-1-8-2。法定代表人刘文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盛世时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申请人武汉盛世时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9日、票号为3020005325647402、金额为人民币玖万元整、出票人为襄阳福达东康曲轴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武汉盛世时代贸易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29日,支付行为中信银行襄樊分行账务中心,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武汉盛世时代贸易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宁丽敏
人民陪审员 方 怡
人民陪审员 马 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