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380号申请人孟庆景、孟庆山、孟庆利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三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孟庆景、孟庆山、孟庆利撤回申请。
审判员 卢志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齐跃 来自:
孟庆景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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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380号申请人孟庆景、孟庆山、孟庆利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三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孟庆景、孟庆山、孟庆利撤回申请。
审判员 卢志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齐跃 来自: